我们都知道,丈夫婚内向第三者送房送钱,原配是有权利追回的。但是到底能追回多少,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判法,杭州市私家侦探公司通过最近两个热点事件来说一下:
案例一:
丈夫赠予小三财产,妻子起诉赠与无效
近日,广东深圳龙华法院受理***丈夫被妻子及第三者相继诉至法院的三起案件。
2010年丈夫结识小三,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两年后,小三生下大女儿,丈夫豪掷111万余元全款给小三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小三名下。
2020年9月,丈夫做亲子鉴定发现大女儿非亲生。12月,妻子起诉丈夫、小三和大女儿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项及利息等,经调解协议,房产过户给了妻子。
2021年,妻子又起诉要求小三及大女儿返还丈夫赠与的547万余元及利息181万余元等。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同年6月,小三生下小女儿,起诉情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48万元等。案件拟安排在本月开庭。
案例二:
丈夫多次给她转账345.5万,法院判决返还一半
上海黄老伯2000年起下海经商,并于2010年12月与宋阿姨再婚,重组家庭。2020年元旦刚过,他因突发疾病去世。紧接着,妻子在整理他的遗物时,意外发现了一个“秘密”:在2016至2019年期间,黄老伯竟多次向同一陌生账户转账汇款,累计金额高达345.5万元。据了解后,该账户属于李阿姨所有,于是宋阿姨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
得知被起诉,李阿姨无奈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上世纪70年代,黄老伯和李阿姨曾同为下乡知青,两人在插队落户时相识恋爱,并未婚先孕,但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最终两人被迫分手。李阿姨后只能通过私人医生堕胎,但这次手术导致她永久性丧失了生育能力。之后,两人各自婚嫁,但李阿姨的生活并不如意,很快因无法生育而离婚了。
得知此事,黄老伯十分愧疚,便阶段性地支付其补偿款,一直持续到他去世之前。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钱款中一半属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被告返还172.75万元。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同样是婚内向第三者转账,为何判决结果大不同?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
1.涉案钱款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基于上述原因,案例一中,小三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购房款及赠予款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法院最终认定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均属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在案件二中,经过法院调查,黄老伯自经商起至与原告结婚前,其婚前积累的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综合考虑黄老伯婚前与婚后经商的时间、积累财产的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法院酌情确认涉案钱款中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黄老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2.关于“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票否决原则
另外,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考虑当事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夫妻间有忠诚义务,如果是基于“婚外情”引起纠纷,显然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亦不符合社会善良风俗的要求,故赠与行为当属无效。
但案例二中,并无相关证据涉及婚外情,结合上世纪70年代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及被告未再生育等事实,可以对被告受赠钱款的理由予以采信。但受赠钱款的理由合理并不意味着黄老伯可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黄老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夫妻共同财产,是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亦是属于婚姻家事纠纷中较为复杂、专业的事项。在婚姻中遇到夫妻共同财产纠纷,还是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http://www.hzhentan007.net/news/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