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中800万彩票后瞒着妻子转移财产,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3-06-21 19:1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丈夫却做起了搬运工, 瞒着妻子频繁大额取现。 离婚时面对丈夫空空如也的银行账户, 妻子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人民法院如何判定 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案情回顾 20年前, 张女士和陈先生登记结婚, 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陈先生平日素爱
丈夫却做起了“搬运工”,
瞒着妻子频繁大额取现。
离婚时面对丈夫空空如也的银行账户,
妻子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人民法院如何判定
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案情回顾
20年前,
张女士和陈先生登记结婚,
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陈先生平日素爱购买彩票,
婚后因彩票中奖
获税后收入高达800万元。
陈先生虽掌握家中财政大权,
却在经济上
对张女士十分苛刻、处处防范,
从不告知张女士家庭收支情况,
就连丈夫中奖的事
张女士还是从邻居处听说。
2020年,张女士因不堪忍受
丈夫及其家人的冷暴力诉请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2021年,与丈夫分居一年多后,
张女士再次诉请离婚,
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女士认为,
800万元彩票收入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应予以分割,
且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存在隐匿、转移和擅自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应对陈先生不分或者少分。
陈先生辩称,
婚后确因彩票中奖
累计获得收入约800万元,
但款项都用于家庭开支、
理财投资、购买彩票等,
截至起诉时已全部消耗。
法院审理中发现,
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
自彩票中奖开始,
陈先生就长期频繁取现,
其行为有悖夫妻之间的诚信义务。
在扣除家庭生活消费支出、
购买彩票支出等合理支出后,
至原告起诉离婚时,
陈先生处仍有250万元财产
无法查清去向。
故此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判定陈先生的行为
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应向张女士支付140万余元。
法官心语
一、如何判断转移、隐藏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
《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实务中,经查证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大额不合理支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能纳入财产分割范围,且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或藏匿起来,使财产脱离另一方的掌握。司法实践中,该行为往往较难认定。本案中,我们将双方巨额财产的支出走向,向前倒查12年,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财产掌握方有无合理解释、财产消耗是否正当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存在转移、隐藏大额共同财产行为,有效保护了当事人权益。
二、如何在离婚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知情权、所有权以及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处分应当在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夫妻关系破裂,且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迹象,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出现部分财产已经被对方成功转移的情况,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继续转移。同时,当事人可以在生活中,多关注日常收支,并保留相关票据。比如,购置高档物品后登记造册、留好购物票据;对家庭大宗财产进行拍照、列表并留好发票;留意家庭及对方的财产及相关银行账号等,以便需要时向法庭提供证据。
专家点评
王正妍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第一所学校。婚姻生活则关系到每个家庭一生之幸福。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引领。夫妻间要尊重、要守信,不诚信的行为应予以惩戒。
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夫妻一方无法合理解释其婚内多年掌握的巨额财产用途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案的判决引导婚姻案件当事人要诚实守信、互助互利,对于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源:上海高院 作者 焦锐 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