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轨“姐夫”,还要求丈夫赔偿...
时间:2023-05-05 20:0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 不仅与丈夫的姐夫同居 竟然还要求丈夫 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案情回顾 2001年,李某(女)与赖某(男)自由恋爱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好。 自2011年起,李某外出务工,赖某留守家中,夫妻聚少离多。
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
不仅与丈夫的姐夫同居
竟然还要求丈夫
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案情回顾
2001年,李某(女)与赖某(男)自由恋爱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好。
自2011年起,李某外出务工,赖某留守家中,夫妻聚少离多。李某外出务工期间,曾与赖某的姐夫非法同居数月。发现妻子李女婚内出轨后,赖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联系,希望能调解双方矛盾,未果。
自2019年起,李某拒绝与赖某共同生活。2023年3月,李某以夫妻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离婚。庭审中,赖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6万元。李某承认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认为这是赖某不顾家庭责任,缺乏关心关爱所导致,并要求赖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审理
夫妻关系忠实是维系健康婚姻关系的基石,原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丈夫的姐夫非法同居生活数月,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家庭和谐,损害被告感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之规定,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与赖某离婚,并判决李某赔偿赖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关爱
这不仅是道德要求
更是法律义务
来源:石城县人民法院
编辑:聂宇涵
校对:万德千
核发:刘锋
原标题:《女子出轨“姐夫”,还要求丈夫赔偿...》